经批准的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红线规划管制
第六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二)按有关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规定确定城市红线,图文并举,便于接受公众监督;
(三)城市红线的确定,应定性、定量、定位,强化可操作性。
第七条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禁止在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第八条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交通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城市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应按相应的规划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红线控制范围外,必须设定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红线,必须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三章 城市绿线规划管制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