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交〔2009〕4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出台的《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
《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各市反馈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
《办法》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范围、要求、程序、评标规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涉及利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借助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并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道路运输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熟知并掌握
《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顺利实施。
二、经营权许可招标投标分类
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许可招标投标分为道路快(高)速旅客运输经营权许可招投标、道路普通旅客运输经营权许可招投标、道路旅游客运运输经营权许可招投标三类。道路农村客运班线和公交班线招投标可参照执行。
三、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的职责分工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跨省、跨市道路客运班线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市运管处(局)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线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市、区)运管所(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内道路客运班线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管理
(一)评标评委的组成、人数及评审专家管理
评标评委的组成、人数确定及评审专家管理,按照省运管局《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16号)执行。
(二)标前分确定及公示
标前分在开标前10日由投标人自评后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审核后在开标前5日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开标前3日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核查后在开标之日现场公布,提供给评委。
(三)开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按以下程序开标:
1.招标人宣布纪律、日程安排、公证机构、计分员和标前确定分;
2.投标人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3.招标人现场主持抽签产生标书介绍和询标顺序;
4.招标人将投标文件移交评委;
5.评委评分。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比较打分。
(四)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中评标分标准设定应遵循评标分大纲(见附件1),评标分大纲考虑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制定,并每年度修订公布。
五、经营权投标文件的内容及递交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相关文件。
投标书主要包括索引、可行性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及违诺处理、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登记复印件、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照标准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件(含管理制度)和资料。
(二)投标书和相关文件均应按A4格式装订成册。投标书(包括正、副本)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章及骑缝章。投标书不得加行、涂抹或修改。相关文件应编写目录和提供相应证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报送函、投标书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密封)、相关文件一份。投标书正、副本内容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六、监督和考核
(一)监督
1.为保证招标的公正性,招标过程及评委评审过程应自觉接受招标人、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应加强对经营权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对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的举报、投诉查处,要与考核结果一并处理。
(二)考核
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制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中标线路考核项目表,作为《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附件。考核项目表的项目原则上分为10项。
2.中标人必须按规定建立中标线路运行记录,每月就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将自查情况报送招标人。
3.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每3次违规算作一项考核不合格,对情节恶劣的违规行为一次就可算作一项考核不合格;每项考核合格内容未达一半以上,算作一项考核不合格;部分违规和内容达不到要求的,考核方可以根据具体内容进行综合,判定为1-2项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