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拟评标的投标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与拟评标的投标人公司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系拟评标的项目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
(七)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开:
(一) 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 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不公正倾向或个人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的;
(三) 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 违反评审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 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和义务,工作敷衍马虎,不负责任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 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 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 评审专家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 弄虚作假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1-3年内不得从事评审工作,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省运管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人员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有意指定人选或进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九条 省运管局建立入选专家定期审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停止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省运管局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运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