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灭火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二)接受专家组的调动或指派,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提供技术指导;
(三)根据需要进入灾害事故现场,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为领导决策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或建议;
(五)提出改进和加强灭火救援工作的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方面的研讨及授课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技术领域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的灭火抢险救援实践经验;
(三)愿意接受专家组领导、管理,并能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会商自治区应急办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专家聘任意向;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推荐;
(三)推荐材料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审核,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自治区应急办备案;
(四)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向专家组成员颁发聘书。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或直接通知本人,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接受其他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邀请的,须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同意。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报销;其他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