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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产业[2008]194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抓紧开展工作。

  一、要各尽其责,切实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尽快将国家文件传达到车辆生产企业并组织落实。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企业出厂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必须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仪、防抱死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并按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以最新《公告》内容为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检查,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国家标准,严格查验和重点核查,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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