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