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五)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区域反走私情报预警、联合行动、政策研讨、宣传教育、沟通交流和综合治理等全方位合作。
(六)调研、收集和分析反走私情报资料,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建立、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不受本市地域范围的限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及时将反走私信息、情报通报打私综治办和相关部门。
(二)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三)在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八条 边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所管辖的海域、陆地边境地区及沿海地区陆上查缉走私活动。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嫌走私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海关处理。
(三)查获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和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口物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整治和规范,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和物品的行为。
(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
(三)监督销毁来自疫区的走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