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海事、水运、流渔办、渔政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二)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打私综治办通报反走私工作情况。
(三)参与市打私综治办组织的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参与建立反走私信息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三)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等缉私部门或者打私综治办。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防范
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防范走私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 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对本地区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打私综治办应协调相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防范工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打私综治办应建立反走私指挥中心,完善反走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打私综治办应当加强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