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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举办幼儿园的用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幼儿园用地标准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但土地不得抵押、不能转让、不能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力时,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兴建幼儿园,政府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幼儿园,可按照土地和房屋产权与办学功能分离的方式办学。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幼儿园的公用事业收费按公办中小学标准收缴。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十)建立和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十三)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协同教育部门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指导线,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四、规范监督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统筹规划。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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