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