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十九)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1.对国土房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国土房管部门;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房管部门,并说明理由。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房管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房管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国土房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2.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二十一)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二)国土房管部门核查违法事实后,不得办理土地、房产证和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并应当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讦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工商、环境保护、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房管、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