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6.对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先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国家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国家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我市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60万元以内的经费,用于资助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接受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市质监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