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9]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综合执法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本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把广州努力建设成为广东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为目标,巩固和提升广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确保在2010年亚运会召开前,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整治任务
全面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规范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下称集污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综合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和行政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标准、超许可总量向江河湖泊等水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举全市之力,确保2010年6月底前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巩固完善,保持良好水环境质量。
整治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畜禽养殖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整治对象分为3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集污范围内的排污单位;非饮用水源保护区、非集污范围内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整治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持续推进。
三、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范围图件;牵头组织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涌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制订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以污染源普查数据信息为依据,会同市水务局摸查集污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单位的废(污)水排放情况,于2009年4月30目前进行排查,并甄别重点整治对象;组织保护饮用水源和河涌整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以执法为手段,查处市属排污单位违法建设,超标准、超许可总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限期治理和行政处罚;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且符合接管标准的市属排污单位,免征污水排污费;公布偷排、乱排污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