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水务局。负责及时公布经标注的本市集污范围图件;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排污单位逾期拒不拆除沿江、沿河所设排污口的,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缴拆除费用;对逾期仍直接向水环境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单位,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三)市工商局。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而被关闭的市属排污单位,依法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配合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排污单位实施整治。
(四)市城管局。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对排污单位逾期拒不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排污口的,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缴拆除费用。
(五)市建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在办理未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手续时,要求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合格证明文件。
(六)市卫生局。制订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卫生业排污单位整治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时限等。
(七)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禁止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执法方案。
(八)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对从事渔业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进行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整治。
(九)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的市属企业做好劳动监察工作,避免拖欠工薪,预防劳资纠纷。
(十)市财政局。负责必要的财政支持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维稳工作,对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市物价局。协助市水务局研究制订鼓励排污单位主动配合将排污管道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措施。
(十三)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指导、解释工作。
(十四)市监察局。对河涌整治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市环保局或市水务局实施挂牌督办。
(十五)广州海事局。强化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回收残油、废油监管。
(十六)广州供电局。协助对关闭、“双停”市属企业实施拉闸断电措施。
(十七)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本级整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查处、强制拆除、关闭、断水、断电等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