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理解《意见》中关于我市农村客运定义的规定,准确把握农村客运概念。农村客运线路必须是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运营线路起迄地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的客运线路。运营线路起迄地一端在我市主城核心区各大汽车站(或客运线路牌标有“重庆”字样的)的客运线路不属于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划分农村客运线路类型。我市农村客运按运营线路起迄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在具体划分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场)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城关镇及街道纳入城区范围;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场)镇内运营的线路列入乡镇至乡镇客运线路类别,在行政村内运营的线路列入行政村至行政村客运线路类别;三是实行区域运营的农村客运线路按其主营线路确定类别。
(三)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于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报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作为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安排农村客运发展补贴经费的重要依据;凡未纳入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新增农村客运车船及新建农村客运站点一律不安排相关补贴经费。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
1.落实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预留建设用地,落实建设用地拆迁征地工作,采取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市国土房管局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将“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政策落到实处。
2.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优惠政策。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的建设。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建设的地方财政配套力度,配套额度不得低于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在确保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数量的前提下,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区县(自治县)可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但不得用于农村客运站点以外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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