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收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参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对于社会公益性强,无法通过市场融资方式建设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主要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或补助方式进行建设。对于客运招呼点、候车亭则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方式进行建设。
3.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切实用好建设资金。对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未落实到位的,不得拨付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市和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确保将各级专项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加强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经营管理上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承包经营、买断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的维护与运营管理主体。对经营效益差,维护和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实践,研究建立有益于发挥农村客运站作用的综合经营管理模式。在不改变客运站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也可采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运输企业或城区客运站经营者经营,明确农村客运站的维护与管理主体,有效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公益性的招呼点、候车亭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同步规划“公路、站点、运力”建设,就农村客运发展的有关事宜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要着力打通“断头路”,形成农村公路网络,从根本上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改善农村客运经营环境。开通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m以上,并应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取得交通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危险路段(如路堤高于6m、临水路段等)必须安装防撞护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养护管理监督考核,保持农村公路路况良好,彻底改变“晴通雨阻”、通车不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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