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农村客运发展组织工作。
1.转变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可从实际出发,打破传统的“定点、定线、定班”单一班线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经营、延伸经营、捆绑经营、专线经营、班线经营等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因地制宜分别开行赶集车、早晚车、周末车、学生车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车辆,充分满足当地群众出行需要。可根据偏远山区的客流向公路沿线集中、乡镇范围内的客流向场镇集中、边远乡镇的客流向中心镇集中和中心镇的客流向县城集中的实际,大力发展区域农村客运,实行支线接驳、干线直达、干线带动支线。
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社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促进和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2.改革农村客运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大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改变过去资源过分集中导致的垄断经营现象,防止农村客运市场出现新的垄断经营。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以及各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客运市场放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3.简化农村客运管理程序。从2009年起,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农村客运现行管理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对申请经营农村客运的,要优先办理许可手续,优先办理车辆入户、营运证牌手续,方便更多投资者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
(七)落实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政策。
1.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交委印发的《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200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统一购买农村客运车船保险。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购买全市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渡船乘座险。具体的保险购买方式、各险种保额等相关事项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政府购买保险的基础上,购买或补足购买农村客运车船的相关保险,进一步提高农村客运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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