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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3.给予部分农村客运车船补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客运车船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船经营给予适当直接补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经营收益状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明确具体补贴方式、程序等。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对农村客运车船经营补贴情况,从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配套补贴。

  4.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市物价局、市交委下发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文件,尽快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制定农村客运运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和优惠运价,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使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村客运票价核定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运价的合理比价关系,对在实施农村客运票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物价部门反映,并认真研究解决。

  (八)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各区县(自治县)要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客运车辆适用车型,鼓励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车型。《意见》中有关客车类型大小的划分认定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为准,其中车身长度大于3.5m小于等于6m的为小型客车,大于6m小于等于9m的为中型客车。鉴于目前我市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用于农村客运的小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m、中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7m。

  (九)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方面的主体责任,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一道,开展农村客运市场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联合执法等综合治理方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凡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其所属的农村客运车辆、船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优惠政策。

  (十)切实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督促检查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渡口、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农村非法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站点(渡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要负责落实对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完善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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