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8〕1132号)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出租汽车协会、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危险品运输协会、停车场协会:
为规范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
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