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受市交委委托具体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和从化、增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交通行业协会应当指导、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交通行业开展从业人员在岗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其中:
(一)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在岗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并受市交委委托负责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二)广州市出租汽车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岗业务知识培训和等级评定等工作。
(三)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岗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