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从业人员在岗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广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条件》(见附件)等规定执行。
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并执行学籍和培训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按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三)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乱收费。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公共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一条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和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具体承担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要求的考试场地,使用信息化考试管理系统及考试设备,选取通过省交通厅培训考试的考核员进行监考,严格按规范流程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