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所在行政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办手续,按照申办从业资格类别提交相应材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从业资格申办条件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受理考试业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考试业务,由考试机构按照考试科目做好考试设备及考试场地准备、抽取考核员负责监考工作,并做好其他考务准备工作;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安排考试试卷,对于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的,还应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等科目;
(五)申办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有效的身份证、驾驶员、准考证参加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人员对考试现场进行巡考;
(六)全部考试成绩及相关情况由考试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考试机构按照系统记录填写考试结果,制作相关档案资料,将考试情况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标准对申办人考试情况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对不符合条件办理的,告知申办人。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程序按照市维管处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要求建立各场考试情况档案,按照从业人员系统电子档案建立相应纸质档案,保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与系统电子档案信息一致,并定期将纸质档案移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运管局负责本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档案的统一管理,包括从业人员档案的日常管理及从业人员档案迁出、外地从业人员档案迁入的业务办理。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按照市维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外省(区、市)从业资格证到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当向市运管局或者市维管处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提出档案迁入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市运管局或者市维管处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人员的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本市时,应当向市运管局或者市维管处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提交档案迁出申请,由市运管局或者市维管处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