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和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开展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交委。
第十九条 市交委应当加强对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和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和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市交委按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因考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严,出现工作延误、弄虚作假、资料泄露等情况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整改或取消委托关系。
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培训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市、区、县级市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权限,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附件
广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一、主体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二级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具体遵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和《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