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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本条件规定执行。

  二、业务分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和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分为:

  (一)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四)城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五)城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具体申请条件

  (一)培训车型的条件。

  1.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四种车型中的至少两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3.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并具有3年以上开业经历,连续3年培训质量信誉考核为良好以上。

  4.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三种车型中的至少两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5. 申请从事城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三种车型中的至少两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管理和教学人员条件。

  1. 管理人员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和危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之一的,须具备:

  (1)应配备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各至少1名。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但每人兼任的岗位不得超过2个。

  (2)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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