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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逐步规范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增强卫生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三)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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