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镇(街道办,下同)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市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各区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区、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