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2008年,雪凝灾害和全球金融危机给全省工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煤炭部门克服困难,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保障电煤供应;电力部门千方百计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全力以赴开展受损电网抢修和重建,为全省工业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我省“西电东送”战略的深入实施,2009年我省火电装机将进一步增加,火电发电量和电煤需求量继续稳步增长。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保障电煤供应抓好电力生产,对于全年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电力工业和煤炭工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火电机组和煤炭行业的产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要求,结合2009年电力生产实际,确定2009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调增至6000万吨(具体方案附后)。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保障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将本地区电煤供应任务分解到所属各产煤县并签订责任书。各有关产煤县政府要督促地方煤矿和有关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协议并认真执行。各发电集团和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方要于1月31日前签订全年电煤购销合同并报省经贸委、省煤管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