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2009年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各地、各部门要用长远发展眼光看待目前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机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计划安排
经各地上报,省经贸委汇总公示,2009年全省计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02.407万吨,共涉及钢铁、水泥等11个行业,84户企业,239台(套)设备、生产线。其中,今年计划安排淘汰424.807万吨落后生产能力,2008年未完成计划结转淘汰的77.6万吨落后生产能力。按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为:贵阳市0.8万吨、遵义市125.572万吨、六盘水市187.5万吨、安顺市2.85万吨、黔南州26万吨、黔东南州13.88万吨、黔西南州105万吨、毕节地区25.1万吨、铜仁地区15.705万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为:水泥191.8万吨、钢铁136.455万吨、焦化137万吨、铁合金20.73万吨、电解铝5万吨、造纸3.622万吨、铅锌1.9万吨、酒精1万吨、玻璃0.5万吨、电力3000KW、其它4.4万吨。具体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淘汰时限等由省经贸委审查下达。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定期报告、协调制度,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安定团结。各地经贸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从2009年起,省政府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签订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对2008年未完成淘汰计划的项目一并纳入责任书,限期2009年3月底前完成。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地区,由省经贸委提出,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区域限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