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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突出工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
  2009年淘汰计划中钢铁、焦化、水泥、铁合金行业占总量的96.6%,是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为切实做好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划引导和组织实施,特别是2008年完成任务欠佳的钢铁行业,行业准入条件变化的焦化、黄磷、铁合金行业,要加快其行业技术升级、上大压小步伐,由省经贸委组织制定全省钢铁、焦化、黄磷、铁合金的行业结构调整规划或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行业,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强化政策调控,加快退出步伐。
  结合我省实际,加大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执行的力度,加速我省落后生产能力的退出。2009年2月1日起,除部分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延缓淘汰的企业,对湿法窑水泥生产线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对机立窑水泥企业提高差别电价执行标准的方案,加快其退出进程。结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颁布实施,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差别电价分类、征收标准。结合新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由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各施其责、协同配合。省经贸委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省物价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指导工作。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而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停;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监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五)严格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于6月、12月底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和2009年的完成、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并结合各地实际工作进展等具体情况,提出落后产能限时退出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对工作扎实、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在落后产能限时退出奖励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宣传,主动接受监督,确保不留死角,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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