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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绿色转型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绿色转型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绿色文化。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绿色转型目标责任制,明确不同机构、岗位工作人员在促进绿色转型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绿色转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所属部门的绿色转型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实行绿色转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强现场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绿色转型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绿色转型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章 鼓励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对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废水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减排、降耗的重点项目,财政给予贴息;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耗,实施绿色产品认证、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科技开发,财政优先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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