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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规划指标的分解;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确定用地规则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不得改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规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

  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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