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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全面推广节能示范经验和节能产品使用,对节能改造项目、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采购、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节能指标如期实现。
  2010年,组织“十一五”节能工作验收,全面实现“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初步建立以公共引导、市场运作、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参与的良性运行长效机制,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公共机构节能主要实施内容
  (一)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实施措施,加大对财政部、发改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产品的采购力度;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开展能耗专项调查、典型建筑的能耗监测;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将公共机构能耗消费纳入国民经济能源统计体系。
  (二)加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针对不同建筑特点和能源消费类型,对既有建筑结构、中央空调、电梯、采暖、照明和用电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更换照明、办公等高能耗产品和设备,建设LED照明示范工程;对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进行系统性诊断和分析,加装节电设备,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提高电效;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0摄氏度;积极推广使用浅层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技术、新能源,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开展用水计量监测和考核,采用节水型技术、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推动公务用车节能。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与定编管理办法,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规模,将车辆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四)严格新建及扩改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公共机构新建及扩改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大型办公建筑开展节能综合评审试点,并对施工、调试、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实施全过程的节能审查和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评价和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控制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规模,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体制和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投资市场机制。开展创建节约型公共机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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