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全市公共机构
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六、配套措施
(一)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在新闻媒体(电视、电台、报刊)或开设专栏,印发《节能知识手册》,《节能政策文件汇编》,组织节能工作培训、现场观摩学习、知识竞赛、节能宣传周活动等途径。
(二)开展节约型公共机关创建活动
按照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分别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定期开展节约型公共机关创建活动,在全市公共机关分别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关示范单位,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评价考核机制
根据节能目标要求,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分别下达各级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无动于衷、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
公共机构节能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投资渠道制定并实施节能投资计划,节能投资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公共机构的节能投资申请,经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安排经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开展节能投资多元化试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与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
(五)健全公共节能组织管理体系
为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实施,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统计局、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成立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的协调与落实,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节能经费支出管理和节能产品的公共采购。
4.市建委负责指导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工作。
5.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计量器具的改造及使用相关工作。
6.市信息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