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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世博园区消防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见证检验制度]世博园区场馆建设所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按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07〕277号),由场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主持实施见证取样检验。
  世博园区各临时场馆建筑所使用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的防火性能(燃烧性能)可通过见证取样检验的方式予以证明。
  第八条 [生产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主动对世博园区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函,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第九条 [销售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并向使用单位主动提供所销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配合消防产品生产单位的确认工作,并实施售后服务保证。
  第十条 [安装、维修单位职责]为世博园区提供消防产品安装、维修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保存所安装、维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安装维修质量管理等制度。并应建立承诺制度,派驻服务团队,全程跟踪保障世博场馆消防产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职责]世博园区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正确配置消防产品,并应当查验、保存所使用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建立并实施消防产品的检查、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消防产品完好、运行可靠。
  应采用第三方见证检验等有效措施,确保本场馆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职责]本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对世博园区内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产品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世博园区内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无法判定的,可以监督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世博专项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廉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向世博园区推销消防产品,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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