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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修正)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协议(合同)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级利用外资审批权限审批。

  外商不作价提供或赠送生产设备和厂房装修材料,不涉及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其协议(合同)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县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厅局审批。

  承接国家限制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必须在签订协议(合同)前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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