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色景观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赣州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景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