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和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费、维修(护)费、电费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和电费,财政按拨款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建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自行负责,电费给予30%补助。现有居住小区临街建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费用和电费由财政负担。在建、新建住宅小区临街照明设施建设,由建设(开发)单位负担,维修(护)费、电费由财政负担;企业形象宣传和营业性照明设施的建设、维修(护)费、电费由企业或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纳入统一启闭管理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其维修(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护)管理,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系统。
(二)除营业性单位、个人外,其他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统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护)管理,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系统。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和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护)管理。
第十五条 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的,应当经夜景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维护责任人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
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启闭,按照平日、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平日自由启闭;节假日的启闭时间为:4月1日至10月31日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晚上6:30-10:30;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临时规定的时间启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