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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2009〕1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质核验(登记)要求
  ㈠凡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登记或年度资质登记手续,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企业资质及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定。
  ㈢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在我市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3.近一年来在我市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4.人员状况:
  ⑴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⑵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⑶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在我市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6.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7.从事工程勘察单位至少配备30米以上钻机2台、静探2台、麻花钻3套以及与之配套的钻探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钻探工人且持证上岗,或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劳务合作协议;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符合我市管理规定的土工试验室,或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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