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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5.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和准予年度资质登记的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其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人员规定的资料,按照上述相应程序办理补充核验或登记手续。
  6.年度资质核验合格或准予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苏州市内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质核验(登记)提交资料
  ㈠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承接苏州市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登记申请表》(本省外地企业)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省外企业);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或省外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在苏州的省外企业);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江苏省建设厅出具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合格证明》(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在苏州的省外企业);
  5.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6.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8.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土工试验合同原件(勘察项目)。
  9.《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以上资料2~8按序装订,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㈡办理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申请表》;
  2.进苏州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原件;
  3.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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