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7.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8.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10.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11.勘察企业还需提供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复印件或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原件,以及钻探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或与我市具有劳务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的长期劳务合作协议原件;
1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以上资料2~11按序装订,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四、资质核验(登记)办理时间
㈠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每个工作日均办理。
㈡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为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区的直接报送苏州市建设局),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后,本省外地企业材料于20日前报我局规划设计处审核,省外企业材料按省厅时间要求报省厅审核。
㈢今年首次年度资质核验(登记)办理时间为各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后,本省外地企业资料于2月28日前报我局审核,省外企业资料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时将《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我局备案。
五、有关管理要求
㈠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依法加强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自设或提高进市准入条件。一经举报发现,我局将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严肃查处。
㈡原已批准设立的驻苏办事处,应按本通知规定要求重新办理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手续。
㈢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及登记情况,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㈣对未按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资质、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