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09年(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200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人员和停保后再次参保人员应于2009年3月至5月25日,向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办法与往年相同。
提醒1:往年已参保人员本年度无变更事项仍继续参保缴费的,无需重新登记,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提醒2除外)
提醒2:地税部门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停止在村居参保且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下一社保年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即1990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参保个人,含1990年6月30日),需续保人员请携带相关资料(如在校证明)重新向村居办理参保登记审核手续。
提醒3:在村居参保的个人请务必填写手机号(省内移动、联通)或小灵通(小灵通前加区号0592),便于地税部门发送手机短信提醒。
提醒4:村居或学校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参保登记的,务必及时核实地税处理结果,并及时通知参保不成功人员。
2、年度变更:
往年已参保人员要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2009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应做好本校学生的变更及停保事宜。
提醒1:为确保学校参保登记顺利进行,各学校务必于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指2008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避免接续学校无法办理参保登记。今年的毕业生仍由原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提醒2: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将户籍迁入时间满5年的参保城镇居民身份自动调整为户籍5年以上参保人员(即户籍2004年6月30日前迁入,含2004年6月30日),此类参保人员无需向地税或村居办理变更。
3、一卡通委托:
本年度新参保或未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务必于2009年5月30日前到银行办理一卡通扣费委托便于6月份扣费,由学校或村居统一代缴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