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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经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二日内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以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且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三)不宜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代表议案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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