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税费征收和入户政策
(六)减免部分交易税费。一是减免契税,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 0.5%征收,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 1.5%征收。二是减免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 2 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含写字楼)交易契税减半征收。四是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住房转让核准时间从购买合同网上签约或在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
(七)抵扣个人所得税。2008 年 12 月 1 日后,在我市首次(含改善型)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另行制定。
(八)放宽购房入户限制。购房者为非主城九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市外居民,不含境外人员),在主城九区一次性购房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主城九区户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全面清理在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在企业承诺价位、接受监管的前提下,协调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入;特别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定期组织银企衔接,协调商业银行对按期还贷、信誉优良开发企业或实施优质项目开发的中小企业,满足其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三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机构作用,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或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四是对部分有实力、前景较好,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其贷款展期、续贷等开辟简易通道,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一是加大公积金投放力度。首付房款比例由 30%调整为 20%,贷款最长期限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后 10 年(最长不超过 30 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由 15 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直系亲属参贷后的最高限额提高到 40 万元。在付清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调剂使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廉租住房、经济租用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