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针对两类购房需求,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执行首套普通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满 30平方米的改善型需求;二是本市主城区以外居民在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自住型需求。
五、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城区要积极引进境内外实力较强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以优良的投资服务环境提升房地产业的对外吸引力。其他区县(自治县)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房地产招商引资工作,提升住房开发品质。
(十三)完善市场体系。积极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和筹建市级二手房屋买卖、租赁有形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房源信息查询、登记办证、金融、税收等综合性服务。
(十四)改进优化服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制定有关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三是放宽抵押登记担保限制,依法登记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或个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企业或个人以土地或房屋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均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四是金融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改善型住房购买的认定工作。
(十五)调整房地产开发税费。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实际到账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预征。二是暂缓预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后结算。三是对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给予 2 个百分点的贷款利率补贴,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并免收相关费用。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小区绿化而购买的林木、苗圃不计入绿化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五是对居住用房地下配套建设的车库和设备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六是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确实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提取已缴项目资本金账上余额的 50%和已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上余额的 50%,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客观、正面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消费环境,提升市场投资和消费信心。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六、八、十一、十五条的执行时间,暂定截止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