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机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推行委托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乡镇(街道)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村(居)社,落实到船主,实行区县(自治县)包乡镇、乡镇(街道)包村(居)社、村(居)社包船主,层层包干负责,个个职责明确。明确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切实强化船长(驾长、驾机员)作为渔业船舶水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船长(驾长、驾机员)对渔业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的直接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将水产养殖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主体责任要落实到规模化养殖业主。
(二)强化和完善监管体系。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加强区县(自治县)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实行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委托执法,切实强化对交界水域捕捞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交界水域非法捕捞作业,切实消除交界水域日常安全监管漏洞。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积极推行密查暗访和有奖举报。
四、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地方财政要将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加快建设以重点渔港为支撑、小型渔港为主体、群众渔港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切实解决渔业船舶平时无处停泊、禁渔期间不能集中管理的问题。加强池塘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努力提高水产养殖抗击灾害能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积极推荐使用标准船型,鼓励渔民淘汰不适应现有水域航行作业条件的渔业船舶。强化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渔业船舶受检率达到95%。强化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提高防碰撞、防触礁能力。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使渔业船舶救生衣、救生圈配备率达到100%,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抓好水产品质量监测设施设备配置,提高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