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宜居城镇指导创建点的通知
(粤建村函[2009]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十届三、四次全会关于创建“宜居城乡”、建设美好家园的精神,从2009年起,省每年将选取10个镇作为“宜居城镇”指导创建点,力促其建设成为广东省宜居城镇,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宜居城乡”创建工作的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市人居环境较好、具备较好创建条件的镇参加申报。每个地级以上市向省建设厅推荐1个候选镇。
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由候选镇政府对照《广东省宜居城镇评价标准(试行)》(见附1),撰写创建“宜居城镇”情况报告,并对照《广东省宜居城镇评价标准(试行)》逐一自评打分,作为报告附件。
2、由候选镇填写《2009年度广东省宜居城镇指导创建点申报表》(见附2),然后逐级上报。
3、反映试点镇总体面貌的宣传图册(尽量提供)。
三、请各市于3月27日前将本市推荐的候选镇名单及材料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申报表可先传真。逾期将不在2009年度考虑。
附:1、广东省宜居城镇评价标准(试行)(略)
2、广东省宜居城镇指导创建点申报表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苏智云,电话:13922238929,传真:83133585)
广东省宜居城镇指导创建点申报表
候选镇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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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人口
| 户籍总人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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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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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城镇人口(人)
| | 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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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人)
| | 城镇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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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半年以上外来常住人口(人)
| | 自来水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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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镇域面积(k㎡)
| | 生活污水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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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面积 (k㎡)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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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 国、地税总收入(万元)
|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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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万元)
| | 镇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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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
| 镇总体规划编制时间
| | 流经镇域河流水质(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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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域内工业企业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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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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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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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
推荐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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