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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每户实际安置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单价以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以内提取。各地区、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坚决杜绝超面积安置。

  二、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

  (一)成立市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按照“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的要求,全面展开市区范围内已安置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登记工作,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证照。

  (二)各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对在建和已建的拆迁安置房进行登记造册,加快完善拆迁安置房前期建设手续,加快办理安置事宜的审核报批,对手续完备的已安置房屋尽快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拆迁安置房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三、做好拆迁安置房回购工作

  (一)对已办理入户手续但未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其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区对其多余闲置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回购;原则上委托原建设单位实施回购,回购人必须与原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共有人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对安置后已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回购。

  (二)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项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可以由区成立的专门机构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在其本人自愿、并出具书面承诺书的前提下,可将尚未取得的产权调换房进行回购,并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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