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节能考核工作,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0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我市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布置的各区(经济功能区)“十一五”期间总体节能目标,核定的当年度节能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经济功能区考核指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四)考核方法。按照国家的考核要求,考核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于当年3月底前,根据《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当年节能目标并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