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旅游点未设置单一门票,仅设套票或联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旅游点未设置单一门票,仅设套票或联票,且强制旅游者购买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或饭店的服务与管理制度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服务项目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星级饭店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所定星级标准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向旅游社或其他社会组织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8、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酒店内外部建筑或设施设备上进行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罚款。
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1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非宣传招徕性活动中,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而从事旅游经营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经旅游管理部门多次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逃避检查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8、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出示假证或他人资格证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第二部分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