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细化标准: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1、业务档案制作和保存不完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制作但未按规定年限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制作但未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4、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2、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细化标准: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1、国内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国内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国内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国内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5、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6、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7、国际旅游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8、国际旅游社未经批准,招徕出境游和边境游游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